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 查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