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