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代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持代表证进行视察时,遇有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应当回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