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质询案的答复情况印发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质询案的答复情况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