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八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