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