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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