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