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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