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前款所称时限要求和提前停止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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