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会议有关资料应当提前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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