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参加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活动。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并推进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起草、翻译以及国际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导。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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