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进入城镇进行经济文化活动的少数民族公民(包括外省、区的少数民族公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少数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宾馆、旅店、招待所不得因生活习惯不同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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