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