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等应当加强和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政府投资开发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应当提供公共技术、信息查询、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咨询、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和产业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产业孵化等服务,按照国家、省创新创业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青年提供,按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规定对青年到孵化载体创业给予租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支持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孵化载体建设,支持孵化载体面向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降低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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