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十条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十条 基本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其防治费用由建设单位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其防治费用由企业从更新改造资金或者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