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彩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彩票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