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彩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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