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志愿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