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戒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戒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