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四条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