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