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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