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教育督导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