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

第六条

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 第六条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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