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 第十条 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 督学 第十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