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