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的;
(二)利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的;
(三)利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的;
(四)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五)利用沿街建筑物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窗户玻璃(含内外侧)、阳台等的;
(六)除公交候车亭外,在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
(七)利用机动车的头部、尾部和车窗玻璃的;
(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的;
(二)利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的;
(三)利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的;
(四)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五)利用沿街建筑物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窗户玻璃(含内外侧)、阳台等的;
(六)除公交候车亭外,在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
(七)利用机动车的头部、尾部和车窗玻璃的;
(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