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维护
第二十八条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维护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出现断亮、残损的;
(四)存在其他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出现断亮、残损的;
(四)存在其他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