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维护

第二十八条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维护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出现断亮、残损的;
(四)存在其他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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