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条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