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旅行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