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十条 旅行社条例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