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八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