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