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