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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