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