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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