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