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