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