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根据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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