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本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