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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