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
(二)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
(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5-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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