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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