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