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