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九条 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