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