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